原告:宗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元磊,上海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晨,上海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骥,上海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云,上海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周正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汾西路XXX弄XXX号XXX室。
第三人:马千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安苑东里一区7楼6门502室。
原告宗某某与被告景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诉讼中,本院依法追加周正强、马千里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宗某某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宗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宗某某负担。
审判员:李 霞
书记员:沈莞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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