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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某与冯某甲、冯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宗某
冯某甲
勾慧泽(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
冯某乙
泊头市水务局

原告宗某。
被告冯某甲。
委托代理人勾慧泽,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xxxx。
第三人泊头市水务局。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和第三人继承纠纷一案中,所作出的(2015)泊民初字5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划被继承人冯起乾的银行存款。

本院认为,原告宗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继承人冯起乾中国邮政银行武强县支行的存款7299.69元及利息,在中国建设银行武强县支行的存款(以查询的具体数额为准),在中国农业银行泊头市支行的存款106510.45元及利息。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宗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继承人冯起乾中国邮政银行武强县支行的存款7299.69元及利息,在中国建设银行武强县支行的存款(以查询的具体数额为准),在中国农业银行泊头市支行的存款106510.45元及利息。

审判长:刘清成
审判员:李继军
审判员:孙秀铎

书记员:刘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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