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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某某与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宗某某
刘涛(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
姚某某

原告: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
原告宗某某与被告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
原告宗某某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宗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宗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宗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宗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宗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宗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庆龙

书记员:王篆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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