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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某某与郝某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宗某某,宣化县房管局退休干部,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委托代理人温燕华,张家口市宣化区天泰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郝某连,宣化县纪律检查委员会退休干部,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委托代理人季新颖,河北纵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宗某某与被告郝某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的借款人是张家口市宣化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郝某连只是借款的经办人,不是借款人,不应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宗某某的诉讼请求与被告郝某连无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宗某某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志光

书记员:王燕敏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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