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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某某与建始县泰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宗某某
周昌成(湖北领汇律师事务所)
建始县泰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刘永安(湖北信旦律师事务所)

原告:宗某某,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昌成(特别授权),湖北领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始县泰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建始县长梁乡黄土坎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赵林伍,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安(特别授权),湖北信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宗某某诉被告建始县泰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宗某某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宗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宗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宗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宗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宗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宗某某负担。

审判长:朱于兵

书记员:李妍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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