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某某
马健辉(河北马健辉律师事务所)
常某某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原告宗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马健辉,河北马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常某某,农民。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某市路北区大庆道118号。
负责人何中晓,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宗某某与被告常某某、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宗某某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宗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4元,由原告宗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宗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4元,由原告宗某某负担。
审判长:马宏坤
书记员:冯兴涛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