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硕,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燕,湖北百思特(点军)律师事务所。被告:钟某某佳乐美购物广场石牌店,住所地钟某某石牌镇街道。经营者:王夏平。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钟某某佳乐美购物广场石牌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9日以双方当事人已于庭外和解并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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