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迪,浙江天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旭辉,浙江天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鹏傲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振达。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鹏傲服饰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针对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张 呈
书记员:徐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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