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晓媛,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芮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吴魁威。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芮某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后,原告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维佳
书记员:吕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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