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宜婕,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瑟昱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吴海燕,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春雷,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瑟昱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孙 谧
书记员:沈伟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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