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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树强商贸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树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云亮。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树强商贸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同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周恒阳

书记员:田力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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