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溶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好友自选商场,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经营者:樊兴春。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好友自选商场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现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孙 闫
书记员:王琳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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