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溶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李文明。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东岩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晓平
书记员:王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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