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圣强
<\/div>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襄阳市宏华建筑有限公司(下称宏华建筑公司),住所地襄阳鱼梁洲明珠路。
<\/div>法定代表人姜玉林,宏华建筑公司经理。
<\/div>委托代理人任金魁,襄阳市樊城区中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div>委托代理人刘本乐,湖北隆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div>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孝江,男,195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大庆西路3号
。
<\/div>委托代理人徐和平,襄阳市襄州区浩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div>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白如国,男,197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鱼梁洲宏华公司院内1号
楼5楼252号
房,公民身份号
码422601197108220613。
<\/div>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郑金荣,女,196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东风路232号
,公民身份号
码420601196604150427。
<\/div>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张海峰,男,199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东风路232号
,公民身份号
码420606199104140017。
(系郑金荣之子)。
<\/div>三
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圣强,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div>再审申请人宏华建筑公司、徐孝江因与被申请人白如国、郑金荣、张海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鄂襄阳中民三终字第00252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div>驳回宏华建筑公司、徐孝江的再审申请。
<\/div>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
后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div>审判长王佼莉<\/div>审判员赵玉丹<\/div>审判员刘敏<\/div>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div>书
记员琚兆虎<\/div><\/BODY><\/HTML>"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div>驳回宏华建筑公司、徐孝江的再审申请。
<\/div>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
后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div>审判长王佼莉<\/div>审判员赵玉丹<\/div>审判员刘敏<\/div>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div>书
记员琚兆虎<\/div><\/BODY><\/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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