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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孙某某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琴,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清华,湖北华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孙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对孙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由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汪飞林 审判员  程莉娜 审判员  聂 潇

书记员: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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