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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完某。委托代理人李金亮,系河北凌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某某。被告李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已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完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完某承担。代审判员 范颖娇
书 记 员 王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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