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骁
吕赶年(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史高俊
原告宋骁。
委托代理人吕赶年,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天鹅西路338号科技示范楼A座14楼。
负责人张楠,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高俊,该公司员工。
原告宋骁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险)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爱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吕赶年,被告委托代理人史高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宋骁与被告太平财险签订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被告应在车辆损失险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委托河北信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所出具的公估报告证实原告车损为113000元,被告不予认可并申请重新鉴定。后经双方共同抓阄选定河北千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冀F×××××车辆损失进行重新评估,评估结果原告车损为104000元。本院认为,河北千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具备合法公估资质,其所出具的公估报告为原、被告双方共同委托,程序合法,原告对此无异议,被告虽提出异议,但并未提出足以反驳的证据。故本院对河北千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所出具的公估报告的效力予以认定。原告车损为104000元。原告支付的河北信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公估费5650元、重新鉴定机构河北千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公估费7280元、拆检费6000元是原告为证实车辆损失产生的合理费用,依法应由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施救费500元是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有原告出具的票据为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条 、第十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五十七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宋骁保险赔偿金116150元。(将案件款打入原告指定账户名称为宋骁,开户行为中国宋骁银行,账号为62×××54的银行账号内)。
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宋骁重新鉴定费用7280元(将鉴定费打入原告指定账户名称为宋骁,开户行为中国宋骁银行,账号为62×××54的银行账号内)。
三、驳回原告宋骁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6元,由原告宋骁负担136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负担1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宋骁与被告太平财险签订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被告应在车辆损失险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委托河北信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所出具的公估报告证实原告车损为113000元,被告不予认可并申请重新鉴定。后经双方共同抓阄选定河北千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冀F×××××车辆损失进行重新评估,评估结果原告车损为104000元。本院认为,河北千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具备合法公估资质,其所出具的公估报告为原、被告双方共同委托,程序合法,原告对此无异议,被告虽提出异议,但并未提出足以反驳的证据。故本院对河北千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所出具的公估报告的效力予以认定。原告车损为104000元。原告支付的河北信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公估费5650元、重新鉴定机构河北千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公估费7280元、拆检费6000元是原告为证实车辆损失产生的合理费用,依法应由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施救费500元是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有原告出具的票据为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条 、第十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五十七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宋骁保险赔偿金116150元。(将案件款打入原告指定账户名称为宋骁,开户行为中国宋骁银行,账号为62×××54的银行账号内)。
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宋骁重新鉴定费用7280元(将鉴定费打入原告指定账户名称为宋骁,开户行为中国宋骁银行,账号为62×××54的银行账号内)。
三、驳回原告宋骁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6元,由原告宋骁负担136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负担1200元。
审判长:宋爱云
书记员:赵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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