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门市东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金,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政,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荆门金广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海慧路9号。
法定代表人:孙国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实,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宋某、荆门金广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8)鄂0802民初4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宋某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一审起诉的申请,荆门金广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了明确表示同意的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宋某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已经荆门金广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周丽红
审判员 刘永清
审判员 罗艳红
书记员: 陈锦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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