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宋某某,女,生于1963年8月24日,汉族,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柯亭,湖北永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明某某,女,现年46岁(具体),汉族,无固定职业。公民身份号码不详。
本院审理的申请人宋某某申请支付令一案,因被申请人明某某(即债务人)收到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发出的(2015)鄂丹江口民督字第00001号支付令后,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明某某提出的异议成立,应当终结本案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宋某某可以另行起诉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理。
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发出的(2015)鄂丹江口民督字第0000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宋某某可以另行起诉。
申请费308元,由申请人宋某某负担。
审判员 邱元生
书记员:姬雪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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