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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与XX飞、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委托代理人贺庆鸣,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被告贺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原告宋某诉被告XX飞、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立案。2018年11月6日,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

审判员 杨维梁

书记员: 陈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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