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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富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辉,黑龙江黑土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黑龙江省富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寒梅,黑龙江合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慧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富锦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玉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富锦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富锦市枫飞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富锦市民主社区16组御景东方3号楼000108门。
法定代表人:卢振铃,经理。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锦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富锦市向阳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黄海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运胜,黑龙江省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宋某因与被上诉人高某某、于慧伟、张玉兰、富锦市枫飞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18)黑0882民初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宋某二审期间提供新证据,证明其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应当在黑D×××××号出租车交强险份额中予以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王雪洁
审判员 何璇
审判员 程磊

书记员: 徐米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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