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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与王海丰、梁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郏县。
委托代理人:冯爱风,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被告王海丰,男,住临漳县。
被告梁某某,男,住临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王海丰、梁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未能提供被告的具体身份信息,根据原告提供的身份信息,法院工作人员未能找到被告,因此,本案无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70元退回原告宋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贺倩

书记员:杨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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