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某
刘晓霞(黑龙江海林林海法律服务所)
中央储备粮牡丹江直属库海林分库
吴红伟(黑龙江宏硕律师事务所)
原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刘晓霞,海林市林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中央储备粮牡丹江直属库海林分库。
负责人陈长青,女,该库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红伟,黑龙江宏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中央储备粮牡丹江直属库海林分库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石秀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晓霞,被告中央储备粮牡丹江直属库海林分库的委托代理人吴红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劳动争议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二条规定,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企业改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与必然选择,特别是政府及相关部门行为主导的企业改制,不是履行劳动合同中的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不应以民事案件立案受理。原告原企业的改制属于上述性质的改制,故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宋某某对被告中央储备粮牡丹江直属库海林分库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退回给原告宋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根据《劳动争议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二条规定,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企业改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与必然选择,特别是政府及相关部门行为主导的企业改制,不是履行劳动合同中的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不应以民事案件立案受理。原告原企业的改制属于上述性质的改制,故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宋某某对被告中央储备粮牡丹江直属库海林分库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退回给原告宋某某。
审判长:石秀华
书记员:吴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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