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腾,上海凯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被告何某送达诉讼材料,需通过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施风雅
书记员:杨惠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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