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案外人):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萝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春笑,萝北县爱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张荣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小风,黑龙江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执行人)宋长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萝北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鹤北林业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萝北县。
上诉人宋某因与被上诉人张荣家、宋长江、魏某某、孙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鹤北林区基层法(2015)鹤北林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中一审判决依据的证据未经庭审质证即作为证据使用,导致原审判决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于威
代理审判员 关雪娇
代理审判员 颜华
书记员: 高世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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