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深泽县。委托代理人:张义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深泽县。被告:刘博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张海龙,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宋某与刘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6日立案后,被告刘博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本院出具(2018)冀0128民初35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刘博某不服本院裁定,上诉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于2018年5月24日作出(2018)冀01民辖终627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休庭后原告宋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宋某全部负担。
审判员 王彩棉
书记员:李昭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