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某
王明路(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
宋某某
原告:宋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明路,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宋某某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以诉讼请求错误为由,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审判长:崔爱峰
书记员:陈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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