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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诉宋某某排除妨害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宋某某
王明路(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
宋某某

原告:宋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明路,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宋某某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以诉讼请求错误为由,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审判长:崔爱峰

书记员:陈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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