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金生
张君保(河北盛誉(白沟)律师事务所)
陈海亮(河北盛誉(白沟)律师事务所)
高碑店市公安局
李建华(河北华夏晨阳律师事务所)
原告宋金生。
委托代理人张君保、陈海亮,河北盛誉(白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碑店市公安局,住所高碑店市团结东路。
法定代表人刘晓明,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建华,河北华夏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宋金生与被告高碑店市公安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徐强生于2015年12月24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金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宋金生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金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宋金生承担。
审判长:闫冠军
书记员:张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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