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厂回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范友中,河北燕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荣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江苏省海安县。
被告北京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46号国润商贸大厦2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22678497X。
法定代表人武尚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素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登记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系该公司合约部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杜荣某、北京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福金
书记员:刘晓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