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货车司机,现住七台河市茄子河区。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矸石电厂下岗工人,现住七台河市茄子河区。被告: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七台河市茄子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贵发,黑龙江大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冯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原告宋某某于2018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冯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对被告冯某某的起诉。
审判员 陈丽丽
书记员: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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