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宋某某与刘某某、冯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货车司机,现住七台河市茄子河区。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矸石电厂下岗工人,现住七台河市茄子河区。被告: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七台河市茄子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贵发,黑龙江大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冯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原告宋某某于2018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冯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对被告冯某某的起诉。

审判员  陈丽丽

书记员:刘婷婷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