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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与张国占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定州市人,农民。被告:张国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望都县人,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军,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张国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书会

书记员:杨朝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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