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定州市人,农民。被告:张国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望都县人,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军,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张国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书会
书记员:杨朝欣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