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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进宝与保定市南市区南大园乡中马池某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定市南市区南大园乡中马池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保定市南市区中马池某。
法定代表人陈立鹏,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明,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进宝。
委托代理人王笑娟、韩云峰,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1998年5月15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经协商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该合同约定了租赁期限30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据此,该《房屋租赁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即前20年(1998年5月15日至2018年5月14日)合同有效,受法律保护;后10年(2018年5月15日至2028年5月14日)合同无效,该部分不受法律保护。2007年4月21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经协商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和2010年11月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补充协议》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是发生在《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内,虽然《房屋租赁协议》表述为“转租”,实际为“返租”,该返租不违反双方《房屋租赁合同》、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但是,该《房屋租赁协议》到期后,上诉人未按协议约定搬出该房屋,亦未将该房屋返还被上诉人,上诉人违约。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返还租赁房屋,支付继续占用房屋期间的租金,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要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42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赵志宏 审 判 员  吕 洪 代理审判员  付术勇

书记员:佟铁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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