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现住上海松江区新桥镇明中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雁妮,上海申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长青,上海申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原告宋某与被告曹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的送达方式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需向其公告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屈年春
书记员:俞贵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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