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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姚某某与高某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原告:姚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贾秀萍,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吕福广,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上列当事人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高某某、案外人高某1、顾某某名下的位于上海市闵行区宁虹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及被告高某某、高某某、案外人高某1、沈某某、高某2名下的位于上海市闵行区宁虹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中属于被告高某某、高某某的价值77万元的产权份额。原告对此申请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黄某某名下的位于嘉定区安亭镇芙蓉新村XXX号XXX室;
  二、查封被告高某某、案外人高某1、顾某某名下的位于上海市闵行区宁虹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及被告高某某、高某某、案外人高某1、沈某某、高某2名下的位于上海市闵行区宁虹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中属于被告高某某、高某某的价值77万元的产权份额。
  本案财产保全费4,370元,由原告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  洁

书记员:沈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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