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原告:姚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贾秀萍,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吕福广,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上列当事人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高某某、案外人高某1、顾某某名下的位于上海市闵行区宁虹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及被告高某某、高某某、案外人高某1、沈某某、高某2名下的位于上海市闵行区宁虹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中属于被告高某某、高某某的价值77万元的产权份额。原告对此申请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黄某某名下的位于嘉定区安亭镇芙蓉新村XXX号XXX室;
二、查封被告高某某、案外人高某1、顾某某名下的位于上海市闵行区宁虹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及被告高某某、高某某、案外人高某1、沈某某、高某2名下的位于上海市闵行区宁虹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中属于被告高某某、高某某的价值77万元的产权份额。
本案财产保全费4,370元,由原告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 洁
书记员:沈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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