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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与宋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
委托代理人:贾军平,石家庄市雄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
委托代理人:刘树臣,河北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宋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宋某某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金路

书记员: 段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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