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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与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宋某某
姬凯(河北凌翔律师事务所)
宋某

原告宋某某。
委托代理人姬凯,河北凌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金百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某委托代理人姬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某经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宋某向原告宋某某借款并写有借条,应及时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宋某偿还原告宋某某借款168000.0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60.00元由被告宋某负担。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权利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百三十九条  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宋某向原告宋某某借款并写有借条,应及时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宋某偿还原告宋某某借款168000.0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60.00元由被告宋某负担。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审判长:金百印

书记员:白佳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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