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友谊县友谊镇。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黑龙江方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海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友谊县。
上诉人宋某因与被上诉人白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友谊县人民法院(2018)黑0522民初6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白海龙在一审时抗辩主张其已还清借款,提交的证据为其与宋某之间通话、交谈录音资料(U盘)及书面整理材料各一份。宋某对录音资料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一审法院认为宋某对录音资料证据的真实性负有举证责任,宋某未申请鉴定,也未提供证据反驳,故对白海龙提交的录音资料证据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宋某对白海龙提交的录音资料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白海龙对录音资料证据的真实性负有进一步举证证明义务。一审法院举证责任分配有误。本案诉争借款是否已偿还的事实不清。另,白海龙抗辩诉争借款75000元中有35000元是其向案外人孙鹤所借,且已还清,对此争议事实也有待于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友谊县人民法院(2018)黑0522民初62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友谊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宋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7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德良
审判员 岳 明
审判员 刘国玉
书记员:刘艳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