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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英某与河北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宋英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赞皇县人,住赞皇县。
委托代理人李占廷,系河北李占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赞皇县惠民小区3号楼1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吕瑞玲,任公司经理。

原告宋英某与被告河北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宋英某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英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英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计162.5元,由原告宋英某负担。

审判员 常娟

书记员: 丁静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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