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某某,女,1987年4月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荣伟,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成哲,男,1972年4月出生,朝鲜族,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原告宋某某诉被告申成哲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宋某某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审判员 丁 玲
书记员:耿云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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