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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与曾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宋某某
谭化鹏
罗晓园(河北艺森律师事务所)
曾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某支公司

原告宋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
委托代理人谭化鹏,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罗晓园,河北艺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永某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某支公司,住所地永某县裕华街48号。
负责人张海,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曾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曾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某支公司庭下达成和解后,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宋某某撤回对被告曾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某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宋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宋某某撤回对被告曾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某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宋某某承担。

审判长:王滢

书记员:赵坤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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