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
委托代理人李道真,男,河北晨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
被告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衡水市。
本院受理的原告宋某某诉被告王某树、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施福新
书记员: 张树花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