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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与张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曲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学博,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曲周县。

宋某某与张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原告宋某某于2018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计275.0元。

审判员 苏庆新

书记员: 邢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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