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宋某某与武汉市第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东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均,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武汉市第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长堰堰中路。法定代表人:李长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文华,男,该公司项目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崇阳,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申请人宋某某与被申请人武汉市第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宋某某于2017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武汉市第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9204.71元,并以担保人宋品所有的位于牡丹江市阳明区的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宋某某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担保人宋品所有的位于牡丹江市阳明区的房屋产籍。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宋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