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沛县人,现住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波,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反诉原告):汪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远安县人,住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运玉,远安县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远安县人,住远安县,
被告:王路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荆州市人,住远安县。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汪某(反诉原告)、赵某某、王路明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宋某某与反诉原告汪某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反诉原告汪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68元,减半收取334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准许反诉原告汪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反诉原告汪某负担。
审判员 林桂玲
书记员:余家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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