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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宋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郑兴刚,黑龙江兴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鹏飞,黑龙江兴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吴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
审判员 刘光辉
书记员:鲍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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