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靳英英,河北久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共计174575元。2、诉讼费及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李某欠原告40万元本金,利息13.11万元。于2016年3月28日被告李某给原告出具欠条-份,被告李某某是连带保证人。于同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一份,并约定了还款方式、期限及利息的计算方法等。截止到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本金12万元,利息54575元,共计174575元。原告多次索要无果,特向贵院起诉。被告李某、李某某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一、被告李某与被告李某某系夫妻关系。二、被告李某与原告宋某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截至2016年3月26日,被告李某尚欠原告宋某某40万元本金及部分利息。2016年3月28日被告李某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借据载明:“本人确认尚欠宋某某借款本金40万元(肆拾万元整)及2016年1月27日至3月26日期间的利息13.11万元,上述欠款及后续利息的偿还方式按双方于2016年3月28日签定的协议执行。欠款人:李某,保证人:李晓东,2016年3月28日”。同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一份,并约定了还款方式、期限及利息的计算方法等。截至起诉之日,尚欠本金12万元,按协议约定月利率2.2%计算,利息为56408元;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为51280元。为此,原告提供了二被告的结婚证复印件1份、工商银行打款单3份、二被告签字的欠条1份及协议书1份、被告李某与原告宋某某的微信截图3份、欠息情况计算表1份。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李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靳英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李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某向原告借款40万元并出具了借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予以认定。被告李某某作为被告李某的丈夫,在借款借据及协议书上均签字并按手印,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宋某某要求二被告偿还剩余借款12万元及剩余利息的主张,合理合法,予以支持。因原、被告之间约定的借款月利率2.2%超过法律规定,故对超过部分不予保护,应按月利率2%计算(至起诉之日尚欠利息5128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李某某共同偿还原告宋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0元及利息51280元,共计171280元。以上给付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96元,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 强
书记员:戴晓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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