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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红某与河北燕南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宋红某
石风江(河北光显律师事务所)
于彬彬(河北冠彬律师事务所)
河北燕南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张丽娟

原告宋红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委托代理人石风江,河北光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彬彬,河北冠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燕南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巨鹿县西郭城镇河北庄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锋波。
第三人张丽娟,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原告宋红某诉被告河北燕南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张丽娟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红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0元,由原告宋红某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红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0元,由原告宋红某负担。

审判长:王建军
审判员:田泽民
审判员:张立娟

书记员:马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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