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红某
石风江(河北光显律师事务所)
于彬彬(河北冠彬律师事务所)
河北燕南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张丽娟
原告宋红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委托代理人石风江,河北光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彬彬,河北冠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燕南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巨鹿县西郭城镇河北庄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锋波。
第三人张丽娟,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原告宋红某诉被告河北燕南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张丽娟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红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0元,由原告宋红某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红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0元,由原告宋红某负担。
审判长:王建军
审判员:田泽民
审判员:张立娟
书记员:马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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