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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红星与满某保证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抗诉机关: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满某。
委托代理人李景珍,湖北吴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宋红星。


申诉人满某与被申诉人宋红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6日作出(2012)鄂城民初字第0042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满某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4年12月24日,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鄂州检民(行)监(2014)42070000008号民事抗诉书,以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2)鄂鄂城民初字第00420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书记员:朱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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