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隆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立龙,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萌黛某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尧县县城工业园区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郭运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申请人宋某某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宋某某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宋某某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80元,由申请人宋某某承担。
审判员 成振华
书记员:孟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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