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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与湖北广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华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侄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广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孝昌县城区开发区城北工业园107国道旁。
法定代表人:柳望仙,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堂,湖北正堂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原告宋某某诉被告湖北广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2017年11月16日,原告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宋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计3275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审判长 姚建新 审判员柳翠红 审判员鲁学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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